1、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逾期则不予受理。
2、纳税人变更名称或地址变更造成税务迁移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留存);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变更的,纳税人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提出退税申请,在《退(抵)税申请表》中说明情况并填写变更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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