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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视具体情况。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时应具备以下要件: (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才获得。 (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这些客户如果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么其名单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3)客户是否为用人单位所独有并予以特定化。 《刑法》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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