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
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
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
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非
民事行为。就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系基于他人的管理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件;就管理人债权的产生而言,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
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因而其性质为事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