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界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行法律、规章仅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并且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两种“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管理。而在具体法律事务实践中,常有金融消费者投诉不法分子以拖延付款为目的,故意签发支付密码错误或故意签发账户已被冻结、撤销的支票,使持票人利益受损。从行为性质看,故意签发支付密码错误或者故意签发账户已被冻结、撤销的支票,只是与规定的两种“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其造成的后果和实质是相同的,都使持票人无法及时拿到款项,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银行信用,但基层人民银行在受理此类投诉时,却困于法律依据不足而不能将其纳入“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行政处罚管理范围。
(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依据、效力不足的风险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进行了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是基层人民银行开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但上述文件从法律形式上看,仅是人民银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和效力低,并且是以人民银行内部公文的形式进行流转印发,并未正式对外界进行公布,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从这个角度来说,上述文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风险。
(三)停止对出票人票据使用权存在法律风险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相关文件中规定,对逾期不缴纳空头支票罚款出票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但上述规定在内容上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设定要求,在法律事务实践中,若空头支票出票人以人民银行要求停止票据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人民银行及开户银行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