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
民法院
立案管辖的范围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