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审是再审案件的一种审理制度,即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级审理(由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直接审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
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 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
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