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必须由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亲自履行,第三方代为履行是
无效行为。 劳动
合同签订时间与实际履行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不需因此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
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全部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生活保障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在生产(工作)中,遇有特殊、紧急情况需要
加班、加点处理解决时,职工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人员时应当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按国家规定的职业(
工种)要求,经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
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
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
工资为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平均
工资低于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中,依据《劳动法》中的劳动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