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单位可以在额外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后,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