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般是指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因执行
劳动法律、
法规或履行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议。 主体必须合法。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目前受理的只能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公民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 外地企业在我市开办的二级
法人企业,如
分公司、办事处,与我市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由
合同履行地所在
仲裁机构立案处理,但对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