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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可以采取私下解决、调解以及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是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我国法院实施的是两审终审制,当审判结果发生法律效力,我们依法能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有多大?律师365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民事诉讼提起再审和再审改判
(一)关于提起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启动再审时对再审事由的审查,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会同时具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特点。审查分为两个阶段:
(1)审查再审之诉是否合法。包括再审诉状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是否遵守了再审的法定期间,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是否属于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形。法院审查结果如认为欠缺要件的,则不予登记立案,如可补正,则限期补正。
(2)审查再审之诉有无,也即再审事由能否成立。对于前者,审判员一人进行即可,特别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要审查其再审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79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或与该条规定不一致,则可要求其补正,如果拒绝补正,则不予登记立案。对于后者,在正式审查立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80条、181条的规定,区分申请事由,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进行再审事由能否成立的实质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7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的事由,第1至5项是关于事实认定错误,第7项至第13项及兜底条款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规定,第6项再审理由则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调卷进行书面审查,对事实认定错误,则有必要进行听证(每项事由的具体审查认定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论述)。通过实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事由成立,则裁定再审,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总之,对提起再审的标准应按再审之诉的理念进行把握,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审查再审事由能否成立,具体操作中要立足于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的实践,规范、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申请再审权利,贯彻审查公开原则,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诉、申请再审一律进入司法审查,加大司法审查力量的投入,在此阶段依法予以大量裁定驳回,少部分进入再审审理,并由再审事由审查法官与再审法官协助做好当事人的缠访工作,以此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和涉诉信访问题。
(二)关于再审改判
再审案件的改判必须慎重,既要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严肃性,又要准确纠正符合法定改判条件且必须纠正的生效裁判。再审改判总的原则是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要改,没有错误的案件,坚决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处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一般也不改。具体而言,对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标准司法实践操作可作如下掌握:
1、原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错误,导致裁判结果明显不公,且必须通过改判的方式来纠正错误,应坚决该判。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再审时发现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且不属于当事人故意有证不举的。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原审时不能持有或者无法知道的证据或者判决生效后获得当时举证不能的证据(包括原审时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应该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再审过程中调查收集到的证据)。
(2)据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的或者已过证明时效的;
(3)原审对据以定案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
(4)据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矛盾的;
(5)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作为判决的主要证据的;
(7)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另一裁判、仲裁裁决、公正文书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等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
(8)对能影响裁判的案件基本事实遗漏审查判断的;
(9)原裁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0) 原裁判认定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内在的关联性,却以该证据作为原裁判的依据的;
(11) 作为原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被否定的;
(12) 原裁判与已生效的其他相关裁判相矛盾的。
2、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裁判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且必须通过改判的方式来纠正错误的,应当改判。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的;
(2)适用了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3)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4)应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的:
(5)确定法律关系性质错误的;
(6)认定合同效力错误的;
(7)认定主次责任错误导致错判的;
(8)承担民事责任形式错误或超出法律规定的;
(9)责任承担显失公平的;
(10)执行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的。
(1)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的;
(2)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法院的;
(3)其他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四是调解协议有以下情况的,应当依法纠正:
(1)调解协议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调解协议内容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五是原审违反一般管辖规定,且案件实体处理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移送管辖。原审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审理案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移送管辖。
另外,根据上述再审改判的标准,原审裁判存在以下情形,不予改判:
(1)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认识上不一致的;
(2)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裁判结果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
(3)涉及责任分担的案件,主次责任的确定正确,对于其他具体责任的分担比例存有争议的;
(4)原裁判有部分遗漏证明或错引、漏引法条,但原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5)原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但原裁判文书主文正确或者基本正确的;
(6)原裁判定性有部分错误,但即使定性问题纠正后,原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7)原裁判应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8)原审审判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实体处理结果正确的;(9)当事人故意迟延举证、迟延诉讼的行为导致其本人不利判决的产生,除非存在生存问题,否则不予改判;
(10)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外,原审裁判结果虽有差错,但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改判:a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未提出请求的;b二审维持一审的案件,当事人在二审时未提出但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
(11)其他不宜改判的情形。包括能否执行回转;社会效果如何,社会能不能认同和接受;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如拆迁、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原判距今时间较长,法律关系已经稳定,改变现状会导致不稳定因素出现的,不宜改判。
二、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
就个案而言,总有其特殊的地方。而就所有的上诉案件而言,改判的机率不大。根据上海法院公开的统计数字来看:首先,一审阶段后,上诉的当事人不多。一审案件中约有60%以上的案件是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这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无上诉权。一审判决后,近10%的当事人选择上诉。其次,一审阶段后,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占比不高。以二审受理案件为基数,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例比例不足7%。
另一方面,就选择上诉的当事人来说,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机率虽然较低,但也不可视为不能之事。此外,在二审阶段,调解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智慧律师办理的案件中,二审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调解结案的情况都有。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很多,如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案情复杂、当事人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上诉等也是影响因素。
二审改判与发回重审一同纳入统计数字,在对一审法院办案质量考核中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指标。但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其错误性质与通常所说的枉法裁判有所不同,因此近年有略微淡化的情况。如在近几年的上海高院的工作报告中,已不再将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率的情况进行公开。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民事二审和再审都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再审程序的提起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由法院审查以后决定。那么,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有多大?实际上具体案件应该具体分析,但是,就普通案件而言,就司法实践以及大数据来看,虽然法院每年都会有一些案件的改判,但是从全国的数据来看,民事诉讼再审的改判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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