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代理词的条理必须清楚。
代理人需要对案件有清楚的认识,对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精确的把握。才能对案件有正确的认识。代理人在代理词中一定要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思。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说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词的语音需简明、精确。 言不在多而贵在精。该表达的表达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没有必要,法官的判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纸上的。法条和法理也没必要详细陈述,你写的是代理词而不是法律意见书,你面对的是和你一样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员。过多的法理阐述,只会引起法官的反感,点到为止。 三、代理词的所有观点都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是
证据,必须是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有想当然的观点,依照常理,依照习惯之类的词最好不要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代理人权利
代理诉讼的
律师和其他
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
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
民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