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
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
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5号)相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按照本标准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收耕地(除水田)、牧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报批征地红线图上无图斑显示、改变土地原用途新开挖水塘,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三、征收坟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林地补偿标准。 四、苗圃是指经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定点种植苗木的基地。苗圃的土地征收参照执行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 五、经济林地是指成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园地是指种植成片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 六、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收
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七、征收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 八、征收土地时,可结合征收面积酌情向被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
承包了土地的农户支付
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九、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协议
签定并腾地的,按征地补偿标准的5%给予奖励,不再另行支付其他奖励费用。 十、各县市区在支付
征地补偿费时,提取10%用于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支付给享有被征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十一、征收土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GPS丈量为准,丈量误差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3%。 十二、本标准自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