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1、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劳动争议的范围。
2、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采用“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
3、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那么法院也是会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以及事实的过程来做出相应的判决,如果在法院做出了判决后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执行时,另一方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是也是需要注意申请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