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
事实劳动关系时的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用工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但问题是,当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办?此时劳动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
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
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
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一旦仲裁受理,双方应针对六种
证据举证:一是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
工资发放花名册);二是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是考勤记录;六是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何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
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
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