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15天,整个过程不超过65天。 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
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
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