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制度。超过该期限制度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失去申诉权。该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法上的制度,而不是诉讼法上的制度。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主要是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上的特殊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了联系,这种联系有的学者称之为“劳动仲裁申请期限视为消灭时效意义上的仲裁时效”。也可以说是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期间。其实质上就是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