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②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③ 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④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⑤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结案期限等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如果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个时候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的结案日期应该是不超过四十五日的,如果案件有特殊的情况或者是因为其他的特殊原因的话,需要延长最多十五日,所以如果出现劳动纠纷,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还是比较省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