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国家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 夫妻俩
离婚,如果是一方有
家暴,与人
同居等过错造成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得到
赔偿。 《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