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对外效力: 第一,债权转让应通知
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的
当事人以起诉债务人直接代替了
债权转让通知。但实际上二者之间不能等同。通知主体是由原
债权人作出的,
起诉则是由
受让人作出的;通知自到达债务人后生效,起诉则是在债权转让尚
未生效、双方尚无
法律关系时提起的
诉讼。因此,起诉不能取代通知,受让人应在通知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
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起诉。 第二,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转让人与债务人因
债务转让而完全脱离关系。转让人不得再向债权人请求给付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
合同终止。如果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造成对受让人的损害,债务人应负
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债权人接受此种履行,已构成
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要求其返还。 第三,债务人在
合同转让时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
抗辩权,并不因
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就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言,债权转让使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其享有与原债权人同样的债权,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受让人既然是自转让人处承受权利,他所取得的权利自然不得大于转让人。在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这些抗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届满抗辩、债权已经消灭抗辩、债权从未发生抗辩、债权无效抗辩等等。只有保障债务人的抗辩权,才能维护债务人应有的利益。 第四,同一债权转让数个人的,最先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或在确定时间内最先被债务人接受的转让,效力优先。如果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出于善意向受让人履行,即使该债权转让是无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债务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第五,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行使
抵销权。 我国《
合同法》第83条对抵销权已经作了规定。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也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但债务人在对债权人取得债权的同时已经知道债权人将转让债权的,债务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以上就是关于债权转让对外效力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