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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很多成为仇人
离婚很多成为仇人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2024-03-01 18:42:25
已帮助2662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有很多债务如何离婚
可以
协议离婚
或者
诉讼离婚
。
夫妻共同债务
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
共有财产
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
债务
。夫妻在
离婚
时,对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
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
子女抚养
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
共同债务
。 《
婚姻法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
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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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离婚很多成为仇人
王晓峰
问题: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跟人闹得很不愉快,疑被投毒伤害,所以想问一下,投毒罪构成条件是怎样的呢?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投毒罪构成条件是怎样的呢这个问题,请参考以下: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毒物,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盛跃峰
问题: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有很多的问题不懂,现在想知道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希望有人指教一下
按照法律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王嘉
问题:我前两天去听了一个有关故意杀人的案子,在那里律师上交了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所以我很想知道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胜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的二审辩护人。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上诉人一时气不过,且由于“吸了毒后比较冲动,就拿起放在床底的铁锤敲了他(即被害人)一下”,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但此时,并不能认定上诉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认定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当只是上诉人出于气愤,在毒品的刺激下,要教训一下被害人而已,即只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为,作为本案作案工具的铁锤,并不是上诉人为了杀害被害人而准备的,而是为了追回被传销头目王XX骗去的十几万元钱,准备和王XX打架用的,但后来因架没有打成,上诉人就把铁锤放到了床底下,上诉人根本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预谋,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结合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的上诉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当时上诉人应当是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的,上诉人怎会为了免付300元毒资而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上诉人在毒品刺激下因争吵而用并非事前准备好的铁锤敲被害人并致其死亡(死亡原因未能确定,还可能是另有它因),应该是偶然的而并非事前有预谋的伤害行为。同时,也很难理解在双方相互打斗过程中,一个吸食了毒品,并受毒品强烈刺激,导致精神状态严重恍惚而又异常兴奋的人,会在瞬间内发生从一般伤害意念到杀人故意的重大转变。因此,上诉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应当并不是出于杀人的故意。 -再次,就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李XX被打中后,就拿起旁边的烟灰缸向我砸过来,击中我的头部后掉在地上碎了,我看到他反抗,担心他打我”,“就拿起铁锤朝他的喉咙上横敲了一下,然后就连续对着他的头顶敲了两下”,“又往他胸部敲了两下”,但不能就此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这应是上诉人在毒品的刺激作用下导致行为难以自控而持续进行的伤害行为,其并没有刻意追求具体的击打部位,而是打对哪算哪,这敲打行为是随意的而不是刻意的,其目的无非只是为了达到治服对方,使上诉人自己免受打击而已,或许更符合一个人在吸食毒品后导致精神恍惚而又兴奋的状态下的心理反应。 -最后,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来看,上诉人也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案件材料中,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的第2点分析意见,即“无名氏(亦即被害人)颅脑的机械性损伤严重程度可以认定为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以及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第3点分析意见,即“表明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这两个结论表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并不存在致命性的情形,被害人的死亡可能另有它因,但不得而知。这种情况不应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态而实施犯罪行为所应出现的结果。即恰恰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而是在被害人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而加速其死亡而已。因为,如果上诉人当时是出于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话,那么对被害人的侵害下手必然猛、重、狠,且不会在被害人倒地后仅敲其胸部而已,被害人在上诉人持铁锤击打之下也决不会只出现“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及说明不了被害人死因的情况。试问,如果上诉人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理而手持铁锤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所受的损伤能没有致命性的吗?能说明不了死者的死因吗?这正说明了上诉人的加害行为应当只是出于一种带有随意性的伤害故意。-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性质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尚可置疑。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有意淡化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避而不谈,有失客观公允,导致在认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出现偏差。第一,如前所述,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然而,一审判决在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便认定上诉人因支付毒资问题而“临时起意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影响其杀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显然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叙述:上诉人黄XX约被害人李XX一起吸食毒品后,“两人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吵,黄XX遂持铁锤敲打李XX头部和胸腹部,致使李XX死亡”。在理由部分,一审判决描述:“经查,被告人黄XX明知用铁锤敲打他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的后果,且多次供述其作案时被害人李XX反击,其很气愤,干脆把李XX杀死。”于是认定上诉人“目的明显,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所谓查明的上述事实,实际上有意淡化了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避而不谈,“干脆把李XX杀死”的描述更是上诉人从未供述过的。这样,无疑加重了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也使得在认定上诉人主观犯意上出现偏差,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有失客观公允的。在辩护人看来,这样对事实的认定,即只因为存在双方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执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未免牵强附会、主观臆断,是有失慎重的。统观全部案卷材料,始终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我们绝不能仅凭上诉人与被害人因毒资问题发生争执,以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就轻易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第二,公诉人提供的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已经证实,被害人受上诉人侵害,不存在致命性损伤,而是死因不明。这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一审判决无视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仅凭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及存在杀人的客观行为,缺乏充分依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不科学的,是违背法理的,对上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如此定性,有失慎重,实可置疑,难以使之成为铁案。 -综上,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并且只有明显的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而无明显的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 -1、一审法院在被害人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未免有失慎重,量刑过重。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检验号:F071228)证实了被害人头颅曾经遭受过机械性暴力作用,但是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同时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法尸字【2007】253号《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也证实: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而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则是在被害人死亡后的第二天,上诉人清醒之后,惊慌之下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才临时进行的(当然,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此可见,被害人的死因并不明确,无法确定上诉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即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因上诉人的侵害直接所致。因此,在被害人死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判定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至少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不应当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以坚持贯彻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是事出有因。 -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上诉人和被害人在吸食毒品后,因争吵打斗而引起悲剧的发生。我们都知道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状态会出现恍惚,同时遇到刺激又会异常兴奋,而意志能力却会受到限制,导致行为往往难以自控,上诉人因被害人的回击而加深毒品刺激,在精神既恍惚又兴奋的状态下持续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然,这并不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可以理解的因素。同时,是应当指出上诉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确属违法行为,但就本案而言,其主观恶性还不是很深。此情节希望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给予重视。 -3、案发后,上诉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其供述和现场指认行为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上诉人也一度表示,希望能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一定的赔偿,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是威严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也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极大的情感伤害,上诉人为此也将付出极大的代价,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但法律也是公平的,上诉人理应受到公正的对待。结合案件事实,根据刑法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罪不应至死,且本案还存在尚可置疑、值得商榷之处,在量刑上更应慎之又慎。人死不能复生,人命关天,审慎为先。谨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基于“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XXX-律师2009 年 6 月 日-
周建飞
问题:2年不到的车被对方撞的很严重, 维修大概在3万多 请问可以要折旧费吗
折旧费没有法律依据
董胡娜
问题:我最近因为私下收取一下客户的费用,导致让公司损失了很大的经济,公司在经过一定的讨论后开始对我立案处理,我开始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对职务侵占罪这方面的东西还不是很了解,所以我想知道一下职务侵占罪证据材料是什么意思?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职务侵占罪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席静
问题:我现在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文员工作,老板脾气很不好,我想辞职了,都和老板说了很多次了,老板都没同意,我想咨询一下单位不让辞职怎么办呢?
很高兴回答您的单位不让辞职怎么办,希望以下能帮到您,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 3、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4、你现在要做的是: 第一,尽快想办法要回你之前递交的辞职报告,我不知道你在辞职报告中写了什么,但辞职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写得不当即使仲裁也会对你不利,何况既得利益还会受到损失。 第二,重新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要内容:(首先陈述上述辞职理由中的任何一条或两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你就可以走人了。 5、按上述理由辞职,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就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董三军
问题:各位律师你们好:我目前是二婚,2012年在盐城为结婚买了一套08年的二手房,并与房东签订买卖合同,由于没有超过五年,婚前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春节结婚,过户手续婚后办理时,要求重新签订过户合同,并要求写双方名字,当时就是感觉自己买的房子无论什么时候也是自己的财产啊,就写了两个人名字。由于地域差别,生活习惯、年龄’代沟、家务事情不做等,感觉很难走到底,想离婚,请问各位律师,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吗?
按照法律规定,这已经不完全属于你的婚前财产了,你加上对方的名字,视为赠与对方一半的份额
汪力
问题:农村一块补偿的宅基地,是拆迁房,已经很久了没来得及办理房产证,咨询一下农村拆迁房办理房产证的大致流程是怎样的?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农村拆迁房办理房产证”问题,首先去村委会开证明,然后拿着给你开的证明去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办理完土地使用证再去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您好,我在昆山的工厂倒闭了,法院说工厂抵押银行的钱,工厂拍卖了大部分给银行了。银行的钱扣除后只够我们很多工人的百分之二十,这样我们怎么办。
你好,护理费的计算是有法律规定的,具体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二伯没结婚也没小孩,我爸就叫我改叫他干爹了,不过户口没改,他生前一直把我当亲女儿一样,我也是经常给他钱,买东西,这几年住过好几次院都是我在伺候的,钱也是我拿的,他生前一直都说以后房子是我的,最后一次住院前说大伯叔叔还有我三家都给他看病以后房子一起分的,不过晚上我大伯家就后悔要退出了,他也说以后什么都不要了,现在去世了他又要分房子了,我是个女孩,我爸两年前就去世了,我妈就叫我忍着说三家分,我就多分点,我现在很怕他以后又反悔了,我还怎么办!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如果可以的话,给我个电话,或者打我电话,我现在很迷茫
你好!公民在遇到人身、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暴力或其他方式的威胁时,应该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若警方不能第一时间处理的,应该保存好有关的证据,为将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纠纷做好积极的准备。若需帮助可委托本律师代理维权,欢迎来电预约面谈事宜,面谈时请携带全部相关证据材料。
李臣俊
问题:律师你好,我老公经常会因一事小事对我拳脚相加,还说很多风凉话,我无法在忍了,我提出离婚他不同意,我不知道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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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08:10:19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一下啊
问题:或者是我能分到多少资产,这栋房子应判给谁,要是离婚的话,然后婚后夫妻一同还贷款,婚前付完房子的首付?
司天双律师
2024-12-02 08:16:55
要看你案子的具体情况,我是司律师
问题:房产证是个人名学,是共同财产吗?
石志忠律师
2024-12-01 16:12:32
男22,女20才可领证。未达到法定年龄。
问题:18岁可以领结婚证么2024?
吴亮律师
2024-12-01 17:57:48
当然可以。如果结婚证丢失,你们可以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补办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补办好结婚证后,再按照协议离婚的流程,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即可。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顺利完成离婚程序。
问题:我和老公协义离婚,但是结婚证丢了,如果先补办结婚证,再离婚可以嘛?
汪明明律师
2024-11-30 18:3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也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问题:男女双方都17岁去私人影院遇到警察查房会不会通知家长,会怎么处理?
包敬立律师
2024-11-30 17:33:17
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问题:我要告的小三不知下落?
王朋律师
2024-12-01 17:18:02
女方在分娩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问题:现役军人且孩子在哺乳期内可以办离婚吗?
包敬立律师
2024-12-02 10:40:08
一方不愿意离婚要到法院起诉
问题:一方不愿离婚怎么办?
吴亮律师
2024-12-01 17:57:48
当然可以。如果结婚证丢失,你们可以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补办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补办好结婚证后,再按照协议离婚的流程,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即可。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顺利完成离婚程序。
问题:我和老公协义离婚,但是结婚证丢了,如果先补办结婚证,再离婚可以嘛?
包敬立律师
2024-12-02 10:39:47
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赔偿可以调解,调解不了去法院起诉
问题:我老公被人了,头破血流?
包敬立律师
2024-11-30 17:33:17
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问题:我要告的小三不知下落?
王朋律师
2024-12-01 17:18:02
女方在分娩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问题:现役军人且孩子在哺乳期内可以办离婚吗?
包敬立律师
2024-12-02 10:39:01
如果遗嘱人有行为能力,自书遗嘱是有效的。
问题:前几天我小叔和小姑合伙私自让我奶奶写了遗嘱,有房产和个人存款,今年90岁了,我奶奶有5个孩子?
钱威律师
2024-12-02 08:10:19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一下啊
问题:或者是我能分到多少资产,这栋房子应判给谁,要是离婚的话,然后婚后夫妻一同还贷款,婚前付完房子的首付?
司天双律师
2024-12-02 08:16:55
要看你案子的具体情况,我是司律师
问题:房产证是个人名学,是共同财产吗?
石志忠律师
2024-12-01 16:12:32
男22,女20才可领证。未达到法定年龄。
问题:18岁可以领结婚证么2024?
汪明明律师
2024-11-30 18:3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也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问题:男女双方都17岁去私人影院遇到警察查房会不会通知家长,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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