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
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
定金条款。 6、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7、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 8、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