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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9 06:10:17 已帮助29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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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一) 子女随母亲生活的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其他情形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如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二)子女随父亲生活的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其他情形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如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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