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家庭共同财产婚姻法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条款基本在这,不理解的可以询问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进行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是由双方进行协议产生,另外一方有权放弃不选择分割共同财产将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另一方。如果是将共同财产全部放弃留给另外一方的话,那么在乎离婚协议上签字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另外一方不得进行后悔,日后再向对方索要离婚的共同财产。即使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同意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