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案例的
当事人提到“
离婚不要孩子”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双方虽然
离婚,但是作为孩子的父母仍然是孩子的
监护人,必须有
抚养孩子的义务,不是一方说不要孩子就不要的。就这个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双方可以采取
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 其次,如果双方对
孩子抚养权问题,已经达成一致。那么没有取得
抚养权的一方,必须依法给付关于孩子的
抚养费。根据《婚姻法》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再次,该案例中的当事人,提到“给不起抚养费”,这不能作为拒绝给付的理由。但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苦难,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