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期虽然在时间段上前后相接,但是两者法律性质不同,春节假期属于假期,延迟复工期是停工期。
“延迟复工令”是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实施的紧急措施,其法律依据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第3项的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因此,“延迟复工令”实质上是“停工令”,属于法律授权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因其刚好与春节假期相衔接,各地将其称为“延迟复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