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中止的条件: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
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
侵权行为或者
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3)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
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
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