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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损害赔偿情形

离婚诉讼损害赔偿情形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7 07:17:25 已帮助26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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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损害赔偿情形包括哪些

离婚诉讼损害赔偿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


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①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离婚,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②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离婚后又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④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承担责任的内容。


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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