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程序 根据《
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
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
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
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
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离婚协议书和
结婚证,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
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
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
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
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
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
结婚登记的
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
离婚的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
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
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
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
恶意串通的
假离婚。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
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
探视权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决。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
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
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
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
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