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
婚前的财产,那么应当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第二,如果房子是
婚后共同财产,那么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
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
离婚时应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
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
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
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
产权的,房屋仍归
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
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