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当地的公安机关来处理,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作了区分,并明确了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权利范围。但根据《物权法》之规定,尚不足以有效解决配套设施用房权属纠纷。
而《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原则性规定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对于建筑区划内特定配套用途的独立房屋究竟应当划定为建筑物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的争议,尤其是那些曾被开发商广告宣传为小区会所、幼儿园、学校等作为基础配套用途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