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一般责任: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
债权人可以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
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
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人的
连带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
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
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