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未经本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第三人既无法实现现实利益又可能得不到期待利益,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行为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既是一种负履行的责任,又是一种负赔偿的责任。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