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一种独立的、有其独特价值的合同之债
担保方式。 (一)履约保证金是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尽管
担保法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但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已经大量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我们应当承认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
合同担保方式。 (二)履约保证金明显区别于担保法所规定的
保证、
抵押、
质押、留置等合同之债担保方式。他们之间的区别较为明显,在此不再赘述。 (三)履约保证金也区别于
定金。定金和履约保证金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
定金罚则是刚性的,但履约保证金是柔性的,换句话说,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而履约保证金是意定的,从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形式和内容都能看出两者的不同和区别。 (四)履约保证金有其独特的
担保价值。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动态担保、过程担保,可以将
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纳入其担保范围,如
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一方出现违约时,扣除其已经缴纳的部分履约保证金促使其后续全面的履行自己的
合同义务以及附随义务。而定金、保证、抵押、置业、留置等担保方式是一种静态担保和结果担保,如在约定定金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定金罚则即发生作用,且是全部的、彻底的发生作用,其对整个合同起到的是结果的担保,而不能像履约保证金那样可以使
合同当事人可以适时的修订自己的行为以最终使合同得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