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不同于
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
担保承包商完全
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
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
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
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
法律效力(因为,
质押合同也是
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