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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两院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9 11:11:52 已帮助15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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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施行)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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