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旅游合同而产生的
纠纷,旅游者在进行维权时主要选择的是
诉讼途径。针对旅游服务提供方不同的过错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两种不同诉由的诉讼途径。(一)违约之诉违约之诉主要是指旅游合同的
当事人特别是旅游服务提供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内容,旅游者基于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旅游服务提供一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购买相应的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并对这些有价票证承担权利
瑕疵担保的义务。同时,旅游服务提供一方应该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并且应当
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的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此种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的,则应承担
违约责任。例如旅行社任意变更旅游路线或任意减少旅游景点等行为,均属违约行为。(二)
侵权之诉侵权之诉是指旅游服务提供一方因自身的违约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者
财产损失,或者由于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旅游者的人身、
财产权利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基于该
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是旅游
合同纠纷中的另一种常见之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旅游者提起的侵权之诉,那么他将有可能获得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
民法原理,只有在侵权之诉中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形:1.交通服务有瑕疵,导致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如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而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2.旅游服务提供方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组织旅游者参加危险旅游项目,造成伤亡的。3.出境旅游的,在出入境时由于所持旅行社代办的护照、签证等手续不齐全或由于导游丢失客人护照等证件,被海关边检审查扣押的,等等。此时旅游者基于对方的
违法行为产生了两个请求权,根据《
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因此,在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旅游者只能选择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