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因定点
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
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
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
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
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