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明确规定
代理的分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
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
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一方为
无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
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