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民间借贷法院法院怎样收取
执行费是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
申请费,不再交纳
案件受理费。 4、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
立案受理时,
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5、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