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
同居的,可构成
事实婚姻,法律承认婚姻关系,
补办结婚证即可。1994后没有进行登记,至今不补办
婚姻登记的,是
非法同居关系,不属于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
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
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