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
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
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
贷款人来说,如果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
借款利息。 因此,
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对于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护,举轻以明重,法律更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此时法院不应支持所有的高额违约金的请求。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方案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 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 可;当然,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这是对
买卖合同罚息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