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行为依其具体
违反合同义务情形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种违约形态: (一)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为期前毁约、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
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 (二)实际违约。主要包括买卖
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
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
债务人迟延履行和
债权人迟延履行。 (三)瑕疵履行。买卖合同的瑕疵履行主要指
瑕疵担保责任,指
出卖人向
买受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买受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不适当履行。指除瑕疵履行之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为,如交付标的物在数量上不足; (2)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 (3)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履行;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
告知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