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根据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
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
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与主
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
证人提供
保证,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
欺诈、协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
恶意串通形成的
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
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
赔偿责任。比如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