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
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
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
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具体含义是: (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
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
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
法律效力。如果该
无效行为满足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或其他
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
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