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公告送达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明确规定通过公约、外交、
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送达。但是,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送达长期没有回音的,有关法院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能够合理地推断已经不能送达的,应当即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应当通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进行。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法院《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
起诉状或者
传唤,
公告期满不应诉,人
民法院
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次日起,经过30日的
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
一审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应当注意,海牙送达公约并不排除缔约国采用其他有效途径送达
诉讼文书。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除公告送达外,其他几种方式不分先后次序,只要不与公约相冲突,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途径送达。只有公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才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