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
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
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
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
传票传唤,
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
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