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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者
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者责任,承担
赔偿责任或者支付一
定金额的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
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
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