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1.客观性
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2.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合法性
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诉讼法证据形式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
7.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