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
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
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
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
调查取证未获准许,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