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孕套可以作为
组织卖淫罪嫖娼的
证据。 2、避孕套只是一种
物证,以其存在形式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根据证据分类来说,避孕套是一种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
组织卖淫行为的存在,还需要其他证据证实。例如卖淫人员、嫖娼人员及组织卖淫人的供述;相关
证人证言等。 3、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
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